2008年2月24日,星期日(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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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幸得法律援助 外来工按居民标准获赔
蔡凌霄 张水萍

  案件回放
  外来工在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标准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一直都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遭遇车祸得到赔偿的江苏人禹某的妻子感激地对宁波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说:“谢谢法律援助中心为我们争取到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我们得到了37万元的赔偿款。”
  前年4月的一天,宁波北仑某公司司机李某驾驶一辆大型牵引车从一堆场出来左转弯时,正好碰到禹某骑二轮摩托车途经该路段,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禹某受伤。禹某出院后,经鉴定为脑挫伤后综合症,中度智力障碍,五级伤残,需人护理。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司机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禹某负次要责任。
  禹某家庭经济困难,父母都卧病在床,孩子刚10岁,妻子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全靠禹某支撑着这个家。当听说法律援助中心专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去年1月,禹某的妻子走进了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向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准予援助,并指派律师邵忠裕为其提供诉讼代理。
  法律援助律师接手此案后,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及禹某的生活工作情况,并进行认真分析,认为禹某虽系外来工,但其长期居住、工作在城市,且其工资水平也明显超过本市职工平均水平,根据法律,结合相关判例,禹某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机动车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单位司机李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原告禹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鉴于李某系被告单位的司机,属履行职务行为,故李某责任由被告承担。
  对于赔偿标准问题,由于法律援助律师充分的准备,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禹某系农村户口,但其从2000年起就在北仑居住和务工,且其收入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职工平均工资,故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北仑区某公司赔偿原告禹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75021元。